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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奇专栏|如何限制机会主义行为

来源:蒙格斯报告

如何限制机会主义行为?事先讲清楚,事中靠制度,事后要算账。

机会主义,无处不在。

机会主义是人性的一部分,是趋利避害投机心理的外在行为表现。

在经济学的视野里,机会主义被作为人类行为的假设条件。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是建立在人是自利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人是机会主义的,这三个重要行为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而客观世界的未来不确定、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契约的不完备等,强化了这三个重要假设的现实意义。

强调一下契约的不完备性。在现实社会里,契约都是不完备的,因为你无法准确预知未来的所有情况。契约的不完备性,是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前提。契约越不完备,其执行成本越高,机会主义行为越容易出现。概括起来。契约的不完备性,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立约语言的不准确、不清晰带来的契约条款的模棱两可和不清晰。二是由于无法准确预知未来,对一些事项没有事先约定。三是立约方约定的条款,执行成本超过履约收益。四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这四种情况,都是无法事前消除的。所以,契约的不完备性,如同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一样,是市场经经济中的常态。

沿着科斯开辟的交易成本分析路径,新制度经济学家讨论了市场交易费用的构成:交易费用主要由交易因素和人的因素构成。交易因素是指市场的不确定性、潜在交易对手数量、交易物品的技术特性、交易频率等。而人的因素主要是有限理性及机会主义等。

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是人的行为的天然动因,是人不择手段、不按规则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通常采取微妙、狡猾的形式,包括说谎、欺骗、偷窃等形式,在信息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全的条件下,机会主义者故意去形成误导、曲解、使人模糊或混乱等行为,以便自己从中“混水摸鱼”。

克莱因认为机会主义是理性人追逐自身利益这一逻辑的自然结果。

杨小凯和黄有光也有类似观点,他们认为,机会主义是人们追求自利过程中,“不惜损人,只要利己”的对策行为。

在经济学家看来,人是自利的,在不完全契约下(如未来的行为不易观测、不易识别、不易约定、不易监督等),人必然会产生机会主义倾向。而机会主义行为会通过欺诈、制造虚假信息、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等手段,谋取利益,并由此提高交易成本,降低福利水平。所以,人们追求幸福生活,需要有效限制机会主义行为。

如何限制机会主义行为?

首先的考虑,是制订尽可能完备的合同,尽可能地限制机会主义的空间。在信息不对称、未来不确定性下,合同的完备性,取决于合同制定者的治理能力。一般而言,越是复杂的事情,正确的解决办法,一定是简单的。简单的不一定正确,但正确的一定是简单的。正如当年朱镕基总理的“约法三章”,复杂混乱的金融局面,一下子就控制住、回归秩序了。如果用通俗的话讲,要做某件事情,事前的目标和路径一定要尽可能地清晰,合规的要求一定要尽可能地明确。所以,限制机会主义行为的第一个办法,就是事先要把主要的事情讲明白、规定清楚。

其次是想办法保证契约参与方自我监督合同的执行。一般而言,参与方利益所在,他有积极性监督对方履约。但是,当一方参与人超过2人,就会存在“搭便车”行为。“搭便车”也是一种机会行为,一种不想付出却要收获的行为。面对对方机会主义行为,理性的参与者,会计算自己出面惩罚机会主义者的收益和成本。可以预期的是,挑战对方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受到反击或报复。虽然有可能挑战成功,但制约对方机会主义行为、保证履约的收益,是所有参与者共享,而成本,却是由挑战者自己承担。如果大家都预期到这一点,就不会有人出面实施参与方自我监督。此外,机会主义者还会通过贿赂个别表现出积极意向的参与人,对参与方采取分化策略,使契约执行的自我监督形同虚设。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大众一般不会众志成城地反抗那些明显侵害他们利益的行为,就是这个道理。如何保证参与方积极监督对方履约?内部的信息公开很重要,参与各方利益的激励兼容也很重要。内部信息公开,意味着参与者都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避免因沟通不畅带来的误会、误解。激励兼容的含义,简单讲,要使契约参与方的利益与契约有效履行一致起来。所以,限制机会主义行为的第二个办法,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做到沟通顺畅、利益共同。

第三种办法,是引入第三方权威机构实施外部监督,比如政府、法院等。引入法院、仲裁等第三方机构,制定监督规则,监督契约各方履约,是当前主要的合同履约保障机制。但是,外部规则一定会产生租金,市场均衡价格与规则监督之下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租金。一般而言,第三方机构强制介入合同履行(在交易双方能够正常履约的情况下),以及租金水平高于交易参与任何一方的交易剩余,都可视为第三方权威机构无效。有时候,如果一些市场监管机构取消了,市场反而更繁荣,或者有些新兴的市场范畴,正是没有或缺乏监管的原因,发展的很好,这些都可以证明,一些第三方权威机构,的确是无效的。此外,引入第三方权威机构,设置规则就会产生租金,就为机会主义者寻租留下了空间。经济利益的刺激,极易形成合同参与者与规则执行者(监管者)之间的串谋,规则执行者保护机会主义者,双方共享租金。平时我们讲的警匪一家,蛇鼠一窝,就是这个意思。所以,限制机会主义行为的第三个办法,就是引入有效的可置信的外部惩罚措施,使机会主义者确信,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受到严厉处罚、得不偿失。

上述都是近几十年来,新制度经济学家研究的结论。笔者凭印象罗列一二,谈些粗浅的道理。小结一下,如何限制机会主义行为?事先讲清楚,事中靠制度,事后要算账。如此,很多事情便会顺风顺水。

作者简介

李义奇,河南南阳人,金融学博士,教授,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其人涉猎甚广,是经济界的学问家,学问家中的治史者,史学家中的经济学者,企业高管中的高产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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