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即购销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销售方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购买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等原因发生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销售退回或者合同终止,并产生违约金。
收到违约金,要交哪些税?
一般情况下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购买方违约,销售方收取违约金。
(一)合同未履行:双方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发生经营业务活动,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合同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特别注意
1、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会计核算可能被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构成了增值税价外费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是净利得的,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企业接受捐赠,或者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资产盘盈等,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到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不挂钩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一)收取违约金的一方
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支付违约金的一方
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违约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因此,对于违约金的支付方,其支付的违约金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以取得真实、合法且具备关联性的税前扣除凭证为前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违约金一定属于价外费用吗?
不一定!
知识链接
怎么判断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1.从“方向性”判断,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相关费用;
2.从“特殊情形”判断,下列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应税的价外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案例解读
情形A:
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B:
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情形C:
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情形D: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并完成了销售行为,合同约定运输费由销售方甲公司代垫,运输公司直接给购买方乙公司开具运输费发票,销售方甲公司收取了5万元的代垫运输费。此种情形属于前面提到的特殊情形,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怎么开具发票呢?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