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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最高法整治预付式消费乱象:商家也要为口碑“充值”

对“卷款跑路”严肃追责,消费者有权七日无理由退预付款,收款不退等“霸王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剑指预付卡消费领域的堵点难点问题,通过明晰裁判规则、划定权责红线,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消费环境。

预付式消费有助于缓解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和降低消费成本、促进消费等。小到几百元的理发卡、洗车卡、电影卡,大到成千上万的健身卡、课时包、美容卡,预付卡消费五花八门,给生活带来不少便利。但是,预付式消费领域也频现纠纷,成为不少消费者的“烦心事”。遇到商家“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消费者维权往往陷入困境。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为消费者维权撑腰。其中,针对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司法解释明确应依法认定无效。有的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有最低仲裁费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这样的规定无疑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此类约定解决争议方法是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实属无效条款。

对于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按照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如果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付式消费,本应诚信第一。消费者投出信任票,预付充值。商家履约践诺,则是预付商誉,更应通过优质商品和服务来回报消费者,吸引更多消费者,为自身口碑“充值”。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给消费者维权吃下“定心丸”,也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织密法网。

来源:经济日报今日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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