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卫发布
案例一
2024年1月19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张女士投诉,反映其1月13日在沙坡头区某超市支付50元购买两箱牛奶,回家发现其中有一袋牛奶变质。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及时介入核实,发现消费者购买的两箱牛奶均在保质期内,其中一袋牛奶通过感官判定已发生变质,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进行退货。
商家销售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决定对商家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2月4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反映其通过某软件租车支付250元定金,但商家提供的车型与下单车型不一致的问题。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还定金。
收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针对商家提供的车型确与消费者下单的车型不一致的问题,工作人员现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别强调商家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现场调解,商家将定金退还给了投诉人。
案例三
2024年2月4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秦女士投诉,反映其通过某平台订购某餐饮店的部分餐食未配送,投诉人联系商家处理未果,且商家服务态度差,投诉人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并向其道歉。
工作人员通过察看商家配送记录,发现商家确未将部分餐食配送给投诉人。经调解,商家将本次消费的金额全部退还消费者。同时,工作人员要求商家提升服务水平,转变服务态度,主动解决消费者的诉求。
案例四
2024年2月18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中卫商城附近的某手机维修店向自己的孩子销售手机。
经核实,商家未认真核实消费者年龄,将一部二手手机以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未成年人。工作人员现场向商家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家认识到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必须由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确认有效,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合法。经过现场调解,商家全额退款,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五
2024年7月3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杨先生投诉,其在某烧烤店就餐,服务员介绍时称啤酒费用3.6元,结账时却收费5元。
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介入核实,了解到该服务员属于新招聘人员,由于对价格不熟悉,所以向消费者告知有误。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约谈,要求其立即改正,提高店员服务质量,日常经营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同时商家向消费者当面进行了道歉,并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六
2024年8月20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8月16日10时11分在某旅行小程序平台预订了中卫某民宿当晚的住宿服务,并支付了362.34元房费,由于行程变更,于当日13时在该平台上申请取消订单,商家拒绝取消订单和退款,8月17日,平台显示完成入住已离店。投诉人多次与平台沟通,均被商家拒绝退款。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核实,投诉人确实没有入驻该酒店,属于没有接受商家提供住宿服务的情况。经现场调解,商家将全部房费退还给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七
2024年3月,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中宁县金岸家园A区某烧烤餐厅消费,商家未提供免费餐具,消费者使用消毒餐具收费2元,认为收费不合理,要求核实处理并答复。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令整改,要求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免费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如提供收费餐饮具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自主进行选择。
案例八
2024年11月7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通过某宝app购买枸杞2袋,支付18.9元,实际到货为1袋花生米及1袋枸杞,请求退货赔偿。
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中宁县某枸杞生产企业启动订单排查程序。经查,该问题属运营单位发货失误。该企业第一时间与消费者沟通并补发枸杞2袋,经双方协商和解成功。
案例九
2024年5月,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单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4月在海原县某旗舰店购买冰箱,质保期为3年,使用期间经多次维修仍存在异常,要求协调商家更换新机。
经工作人员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现场向商家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与投诉人达成一致,由投诉人退回冰箱,商家退给投诉人300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十
2024年6月,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闪某投诉,反映其6月15日通过某平台订购的海原县某凉皮店餐食里面有毛发,对商家的餐饮质量不满意,要求核实处理。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进行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经现场调解,商家为投诉人退赔235元。同时,工作人员对商家普及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不得混有异物。要求商家加强采购食材的进货检查,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文字由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编 辑:王 亭
▌责 编:李 静
▌审 核:闪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