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托管中心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家庭将孩子送到托管中心。那么孩子在托管期间不慎受伤,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托管中心发生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据悉,小明和小勇两人同为某托管中心的托管学生。某天午托自由活动时间,在与同学一起玩游戏的过程中,两人钻入桌子底下爬行,小勇在前,小明在后。爬行过程中,小明牙齿磕碰到地面,导致牙齿受伤。受伤后,托管中心通知了双方家长。次日,小明家长带着孩子前往市口腔医院,并在之后日子里多次往返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359.82元。因无法就赔偿费用协商一致,小明家长将小勇及其家长、托管中心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始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与被告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在教室桌子底下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一前一后爬行追逐会不小心造成危险。
由于原告的牙齿受伤确实是与被告在玩耍的过程中造成的,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伤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小勇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小勇父母承担。原告在爬行时更应注意前方是否存在危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因此原告也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与被告小勇均为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师已经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虽有提醒,但未进行到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因此,被告托管中心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托管中心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和被告父母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认定,原告本次主张的合理损失即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335.82元,始兴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小勇赔偿原告损失1292.16元,被告托管中心赔偿原告损失2892.91元。
法官说法
学生课间嬉闹难免会发生意外,托管中心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加强上课期间的管理职责,更应加强在课间活动时间的管理,尽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其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的责任,将未成年人送至托管中心学习,不意味着将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托管中心,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