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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500元购买课程,上了一节课就不能退款了?

本想上网课实现“弯道超车”

谁知道花了大价钱

第一次上课就惨遭“翻车”

课程不让试听

这合理吗?

无试听的“一对一”课程?

2023年12月底,小夏(化名)通过微信与某教育科技公司客服沟通,准备购买该公司的“一对一”在线网络培训课程。初步协商价格后,小夏提出担心后续出现培训效果不达预期等问题,希望试听一次。公司客服表示,因为课程特殊,所以不提供试听服务。在首次上课的15-30分钟内,学员跟老师初次沟通就会清楚老师是否符合要求,若不满意则可停课联系客服,由客服安排更换老师,没有合适老师则可走退款流程。

此后,小夏签署了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格式电子合同,自该公司处购买了价格为7500元的课程,并全额预付了学费。

2024年1月7日,小夏在某教育科技公司处接受了1课时的在线培训服务。上完课后,小夏仔细回想,认为公司安排的老师专业性不足,课程对其没有帮助,遂通过微信向公司客服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学费的要求,但遭到了公司客服的拒绝。

某教育科技公司提出了两点理由:一是在签订合同前,公司客服已经通过微信告知小夏应当在上课后的15-30分钟内提出异议,逾期不得退款,小夏对此明知,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小夏同意了上述约定。二是根据合同条款,“本协议生效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退还学费”“若完成课时超过1课时,则不予退还任何费用”,因此小夏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也不享有要求退还学费的权利。

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小夏将某教育科技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夏对该教育培训合同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小夏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以双方相互配合为基础,不得强制消费者履行。

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本协议生效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退还学费”“若完成课时超过1课时,则不予退还任何费用”等格式条款均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属于无效条款。小夏在听课后,有权以老师专业性不足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享受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向商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若因为解约存在不当之处造成商家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某教育科技公司为小夏提供的课程没有试听环节,公司客服提出的需要在上课后15-30分钟内评判老师的要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显然过于严苛,小夏在试听1课时后要求解除合同,显然属于正常的市场选择行为,对于已经消费的1课时,小夏也已经自愿在退费请求中抵扣课程原价费用1000元。因此,小夏无需对解约承担额外的责任。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小夏与某教育科技公司之间签订的《课程辅导》合同于2024年8月8日解除,某教育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夏退还6500元。

某教育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充分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培训合同订立和履约过程中,消费者相较商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除签订格式合同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外,消费者和商家之间还可能因为履约细节上的分歧产生摩擦,例如对服务的专业性或服务质量是否足以达到预期等等。由于培训服务存在“非标准化”的特点,往往难以从法律层面确认商家提供的某项服务是否必然违反合同约定。

培训类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和商家应相互信赖、相互配合。在消费者已经对商家提供的服务产生质疑或不满的情况下,在法律层面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剩余合同,而应结合合同订立目的、履行情况等事实基础,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依法保护消费者行使单方解除权。

在消费者单方主张解除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对于商家已经提供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向商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若因为消费者不当解约造成商家产生额外损失,还应适当地给予赔偿。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松江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杨立桐 郑俊宇 黎意 周雅昕(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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