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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市监罚〔2025〕3号

(镇)市监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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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1日

  •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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