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6 证券简称:均普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5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60,10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60,10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24日(因2025年3月22日及2025年3月2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8日核发《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号),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普智能”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707.07万股,并于2022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92,121.21万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122,828.28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5,810.27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78.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018.01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22.0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均普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为3名,对应限售股数量760,1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1.8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3月24日(因2025年3月22日及2025年3月2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配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宁波韦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股期间,如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9、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自行承担。”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股东宁波普鸣品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企业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宁波韦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还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1)本次减持是否符合已披露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条件以及减持承诺的说明;(2)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减持安排;(3)拟减持的原因;(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6、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1)本次减持是否符合已披露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条件以及减持承诺的说明;(2)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减持安排;(3)拟减持的原因;(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所涉及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均普智能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均普智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760,1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1.88%,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24日(因2025年3月22日及2025年3月2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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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股东宁波韦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韦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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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