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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转自:团结报

  □曹 敏

  市廛,是商贾辐辏、货殖流通之地。从原始社会“日中为市”的简朴交易,到“坊市分离”的严整规制,再到“草市星罗棋布”的烟火繁华,在这片熙攘的商业天地里,“消费者权益保护”始终是历朝历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研究课题,它不仅关乎市井交易的诚信公平,更似一幅“以民为本”的治国长卷,淋漓尽致地彰显着中国传统文化中“信义立身”的商道精神。

  提及市场治理的礼法初立,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礼·地官》记载“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证实当时已有了负责市场治理的专职官员,他们治教以化民风,政刑以肃纲纪,量度以衡万物,禁令以绝奸邪,形成了“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刑罚禁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的生动实践。此外《考工记》也有提及“左祖右社,面朝后市”之制,坊巷间商铺按品类列肆,丝帛不与陶甑杂陈、牲牢不与果蔬同列。在当时,市廛之中还设有“胥师”“贾师”等官职,负责掌管市场物价,进行市场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交易凭证的雏形“质剂”也在当时已有出现——买卖双方将交易细节刻于竹木,一分为二,日后若有纠纷则“合契以为信”。其中长券称“质”,用于马牛牲畜等大宗交易;短券称“剂”,用于购买兵器珍玩等小件买卖。这种朴素的契约形式,不仅规范了交易行为、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更为后世商事立法埋下了“民无信不立”的伦理根基。

  商鞅变法后,秦国大力推行“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之策,以严刑峻法惩治缺斤短两。《商君书·定分》中提到“尺寸、升斗、权衡须官定”,凡敢私改度量者“罪死不赦”。云梦秦简《效律》中也列举了“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的实例,意思是说若斗量不准,一斗误差超过半升,主事官吏就要被罚缴一副铠甲。在当时,铠甲是重要的军需物资,一副的价值堪比中等农户数年口粮,因此“赀一甲”这种“赀刑”是较为严厉的经济处罚,有力保障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官民同守一杆秤”的清明气象亦自此发轫。

  到了唐朝时期,随着商贸流通日益繁荣,“鍮石打臂钏,糯米炊项璎”的奸商也悄然滋生,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也随之飞速发展。彼时《唐律疏议·杂律》明文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所谓“行滥”即以次充好,“短狭”意为尺寸不足。售劣品的商家,不仅“其物没官”,更可能面临“流徙千里”的重罚。此外,唐代还首创了“三贾均市”制度——市令每十日评定上、中、下三等物价,张榜公示以防哄抬;敦煌文书《唐天宝年间交河郡市估案》也曾详细罗列帛练、药材等百余种商品的官定价格,精细程度令人叹服。律令如网,疏而不漏,盛唐市廛的繁华得以在这般“寸缕必较”的背景之下建立起来。

  宋代坊与市的界限被打破,汴京“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的盛景,催生了更为精细的市场管理体系。王安石变法中推行的“市易法”,创新性地提出由政府设立市易务,平价收购滞销货物,待市场短缺时再售出,以此“通有无、权贵贱”,抑制豪商垄断。尽管在执行中存在一些弊端饱受争议,但这一举措无疑开创了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先河。与此同时,民间层面也涌现出大量行业组织“团行”,《梦粱录》记载“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像丝绸行、米行、肉行等,各自制定了行业规范,对内统一质量与价格,对外调解各类买卖纠纷。另一方面,《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陈仲龙赁屋欺瞒案”“罗棫乞取不当利案”等判例,也充分展现了南宋司法体系对消费者申诉的细致裁量,其“酌人情、依法理”的断案智慧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明清时期,商帮崛起、商书盛行。《大明律》专设“市廛”一章,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牙行也须经官府核准,颁发“牙帖”,严禁操纵价格、欺行霸市。此外,在北京前门大街、苏州阊门等商业重镇,皆设有官斛、官秤于市口,供百姓校量,“公平秤”愈发得到重视。这些举措与“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的古训一脉相承,“信”字更被描摹进了市廛的每一寸肌理。

  纵观千年,中国古代市场管理始终围绕“抑豪强、护小民”展开,其内核与今日“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遥相呼应。从《周礼》中的“质剂”到唐宋的“行滥之禁”,从明清的“牙行规约”到当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变的是律令条文,不变的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值此“3·15”之际,不妨重温“市不豫贾”的商道古训——唯有以诚信为本,方能称量出文明的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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