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食用保健品调节身体机能,但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将“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入食品中,打着“保健品”的旗号进行销售,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今日,西安未央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A某2018年5月7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及日用品零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其在该经营场所经营成人用品,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同时对外售卖。
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有人销售“假药”,于2022年5月16日将被告人A某抓获,并现场从其经营的店铺内提取并扣押了“虫草强肾王”“硬十天”“一硬十八天”“蚁力神”等保健食品,但其并无销售保健食品的相关资质。经鉴定,从被告人A某处提取并扣押的“虫草强肾王”“硬十天”“一硬十八天”中均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A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寄语】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西地那非”因其被滥用,可能会引发血压下降、视觉异常、心源性猝死等诸多不良反应,危害人体健康,因此被国家作为处方药进行管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且“西地那非”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故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官在此告诫各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在经营范围内审慎查验购进商品的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商品的甄别能力,如发现可疑商品,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供稿:西安未央法院
作者:吕亚霖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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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