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在临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对“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据悉,该《解释》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适用范围有哪些?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也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
“霸王条款”如何规制?
老板“卷款跑路”,消费者的钱谁来赔?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融资行为会使消费者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卷款跑路”问题成为消费堵点和痛点。《解释》就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
◆ 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 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
◆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提醒
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要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并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对责任主体举证不能。
七日无理由退款,预付款也有“缓冲期”!
一直以来,一些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消费者办卡易,转卡、退卡难,针对以上现象,《解释》作出如下规定——
◆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 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 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对退款权利作了合理限制,七日无理由退款在退款条件、起算时间、法律后果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款的,只退本金,不退利息,无法从滥用退款权利中获利,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商家依法正常经营,促进合同履行。
提醒
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办卡前先了解清楚商家经营情况和商品信息。
如何保护经营者权益,防止滥用权力?
最高法高度重视正确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加强权利保护与促进诚实守信的关系,对此,《解释》作出如下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提醒
《解释》施行后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产生的纠纷才适用《解释》,施行前订立合同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预期,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如何举证?
明确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
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预付式消费合同,应当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引导经营者主动订立书面合同。
规定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这都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时面临的“举证难”问题。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在消费合同履行中保留证据。
明确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提醒
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要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并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对责任主体举证不能。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