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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境内遥感数据未经授权,不得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

转自:中国的航天

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商业航天测控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

有关单位:

航天测控在航天事业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各类航天器及运载火箭的在轨安全与飞行安全、保障太空系统稳定有序运行、维护太空交通秩序的关键核心环节。商业航天测控是我国航天测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服务能力。为推动构建全域覆盖、泛在互联的航天测控体系,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引导产业优化布局、完善产业监管机制,推动商业航天测控规范、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商业航天测控的站网建设、技术规范、安全管理、支持发展等方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我国航天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推动我国商业航天测控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

(二)本通知所称的商业航天测控,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营利法人,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通过地基或天基等手段,提供各类航天飞行器和运载火箭的任务规划、轨道确定、工况监视、飞行控制、数据接收等的服务活动。

(三)国家积极引导并促进商业航天测控产业整体发展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不断完善有关准入、退出及过程监管、产权等方面政策,促进商业航天测控产业的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四)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相关服务活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五)在境内设置、使用商业航天测控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频率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相关要求;应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核准手续。需要电磁环境保护的数据接收站,应在选址前征求站址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六)商业航天测控有关主体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应使用“航天测控活动”“航天器测控活动”等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其中属于依法需经批准的事项,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国家将逐步建立保障商业航天测控主体有序退出的监管流程机制。

(七)商业航天测控有关主体提供服务期间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国家有关部门可视情采取规避损害及保护航天器的相关措施。

二 关于站网建设

(八)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应统筹兼顾现有和未来业务发展需求,高效利用建成和在建测控资源,集约新建测控设施,提升天基、地基测控资源融合运用能力,综合地域优势、网络条件、设施保障等方面因素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发挥规模效应,提升站网资源的整体利用效能。

(九)建设和运营商业测控站网的主体需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所建设和运营的境内商业测控站网基本信息与工作状态。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国家航天测控站网资源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完善对商业航天测控站点资源的常态化监督,确保状态可知、信息准确。

(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应急响应事件等确有必要的情况时,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应服从国家对其建设或运营的测控站网资源的统筹管理与利用。

三 关于技术规范

(八)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应统筹兼顾现有和未来业务发展需求,高效利用建成和在建测控资源,集约新建测控设施,提升天基、地基测控资源融合运用能力,综合地域优势、网络条件、设施保障等方面因素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发挥规模效应,提升站网资源的整体利用效能。

(九)建设和运营商业测控站网的主体需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所建设和运营的境内商业测控站网基本信息与工作状态。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国家航天测控站网资源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完善对商业航天测控站点资源的常态化监督,确保状态可知、信息准确。

(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应急响应事件等确有必要的情况时,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应服从国家对其建设或运营的测控站网资源的统筹管理与利用。

四 关于安全管理

(十四)从事商业航天测控的有关主体及相关人员应强化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应对所建设或运营的测控站点的环境安全、数据的存储与传输安全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针对涉及航天器在轨安全、运载火箭飞行安全的测控操作应制定详细的风险防控预案,对于遥控指令等涉及航天器安全的上行数据应采取安全强化手段,测控站网核心计算机网络系统应满足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二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十五)开展遥感数据接收业务的有关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应遵守《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境内遥感数据未经授权,不得向境外的组织或个人提供。对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遥感数据实行授权分发。

(十六)在境外建设运营测控站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应当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有关主体应在启动建设前针对境外测控站安全运营问题重点开展专题论证,形成完整、可行的安全运营实施方案,至少需涵盖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站址建设环境安全评估、风险应对处置方案等内容。如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终止或调整境外测控站项目的实施。

(十七)运载火箭飞行安全关系地面目标安全。商业测控支持的运载火箭飞行安全控制任务,由航天发射场和运载火箭、航天器、航天测控主体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发射试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八)各类航天器的测控操作关系到太空安全与交通秩序,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应对其所采取的飞行控制操作负安全责任。

(十九)提供飞行控制操作服务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执行轨道转移、交会对接、碎片移除、在轨维护等测控操作,应至少提前30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含安全审查意见),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安全复核工作。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如在操作中出现重大安全风险,应及时终止或调整相关操作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十)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在提供相关服务期间发现航天器存在在轨碰撞风险时,应在国家有关单位指导下进行碰撞规避,并在发现风险的1小时内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及切实可行的操作处置方案;在发生在轨碰撞事故1小时内,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二十一)由商业航天测控主体提供飞行控制服务的各类航天器、运载火箭在发射、入轨、在轨运行、离轨、再入等阶段,如发生轨道和状态等重大变化,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应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变化情况。

五 关于支持发展

(二十二)国家鼓励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通过保险等金融产品保障稳定服务供给,逐步推进并完善商业航天测控从业保函制度。国家将积极推动制定有关技术产品服务进出口等方面的便利措施,以及产业基金投资支持等扶持措施。国家支持商业航天测控产业各方利用有关行业组织(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商讨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十三)国家支持并倡导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拓展提供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积极开展服务成果的转化应用,不断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国家有关部门将逐步建立商业航天测控从业评价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对稳定优质服务的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参与国家航天有关任务。

(二十五)国家将积极推动现有陆地、海洋、气象等行业现有地面设施、通信网络、站点园区等资源的运营实体与商业航天测控主体之间建立平等合理的共享共用合作机制,更好支持商业航天测控主体的高质量融合发展。

(二十六)国家鼓励支持各商业航天测控主体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全球竞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的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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