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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还能继承原土地吗?落户城市后,原来的承包地怎么办?

转自:农视网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发布微博表示,自己去年两会期间关于“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促进性别平等与乡村振兴”等提案已办复,并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消息一出,一时间引发众多网友关于土地权益的讨论,很多农民朋友也给我们留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些权益?

“外嫁女”能继承原来的土地吗?

“上门女婿”和“外嫁女”享受的土地待遇一样吗

户口从农村迁到城市,原来承包的土地会收回吗?

下面我们一一为大家解读这些问题。

NO.1 哪些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今年5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那么,像新生儿、收养的孩子,或者娶进门的媳妇、上门的女婿,这些成员能否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

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新生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在实践中通常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最终决定。

NO.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些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NO.3 “外嫁女”能继承原来的土地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外嫁女”能否继承家里的土地呢?从财产继承层面看,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但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收益可以继承,比如土地上生产出来的粮食、土地流转费等。

“外嫁女”在出嫁之前如果是该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所以,如果“外嫁女”在外嫁之前,她的姓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话,她是可以继续来使用这个承包地的。即便她就是已经成为婆家村子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她原先家里的土地承包权经营证上依然有她的名字,她仍然有权在承包期内继续使用承包地。并且,承包地如果获取了相关利益的话,她也有权利去继承。

NO.4 “上门女婿”和“外嫁女”享受的土地待遇一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并且,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里边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就意味着“外嫁女”“上门女婿”都应该是完全相同对待。因此,享受的土地待遇也是平等的。

NO.5 户口迁移到城市,原来承包的土地会被收回吗?

土地承包期内,土地承包权以户为单位,属于农户家庭共同所有,而不是归于某一家庭成员个人,且不因家庭成员户籍变动而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所以,如果你之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户口因为就业、上学等原因迁移至其它城市落户,也依然有着相应的土地承包权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户口迁至其它农村,且重新签订了另外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就不属于原承包户成员,不能再享有原来农户相应的土地承包权益。

NO.6 承包户的户主或某位成员死亡后,土地怎么办?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位成员死亡后,该户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有人问了:如果承包户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没有到承包期的土地该如何处置呢?

这种情况,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该承包户内家庭成员全部去世,那么土地承包关系结束,承包地一般由村集体收回处理,纳入村集体组织机动地管理。

那有的承包户在生前已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当出现“整户消亡”时,经营权受让方是否有权继续耕种,要不要给发包土地的村委会支付费用?

一般情况,当承包户出现“整户消亡”且土地已流转给他人时,村委会可以采取收回土地或允许受让方继续耕种但要收取相应费用等处理方式,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还要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具有特殊属性,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编辑 | 赵宁宁

主编 | 杨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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