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起诉女婿索要7万带孙费# 法院:支持】女婿常年在外务工无暇照料家庭,与丈母娘签订《劳务合同》请其帮忙带娃,约定每月支付劳务工资5000元,后因经济困难拖欠支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上法院。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马某与周某女儿于2020年共同生育了小孩小洋。由于马某平时在外务工无暇照顾家庭,便将其子小洋交由丈母娘周某负责照顾,为此周某与马某于2021年10月1日共同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周某为马某提供照顾小洋的服务,马某则每月支付周某的劳务工资5000元。后因马某经济困难,生活开支大,双方协商暂按每月4000元支付,剩余每月1000元暂欠,后续按马某经济情况补发。然而,马某一开始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劳务工资给周某,在2024年6月后便拖欠支付工资,经多次催告还款无果后,周某无奈之下将马某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向其支付劳务工资、房租等款项合计69500元。庭审中马某辩称,周某主张其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经口头通知已于2024年4月17日解除,之前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续带娃为周某的自愿行为,不该计算报酬;且其一直在外务工,并未与周某一家一起生活,不应该承担租房费用。同时,马某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收入微薄,无力负担每月5000元的“带孙费”。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在本案中,马某委托丈母娘周某照顾自己的小孩小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并约定了具体的报酬,基于合同约定,马某应当支付周某每月5000元的劳务报酬。现马某怠于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周某则有权要求马某支付报酬及必要的抚养开支。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马某在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给付周某劳务工资及租房费用69500元。(新邵法院 视频@大象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