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张建国
商家在其网店以“官方授权”“正品保障”“假一赔三”等宣传语推介所售商品,实际却销售假冒商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依法判决商家向原告消费者“退一赔三”,退回货款53元并支付赔偿金500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查明,原告黄某诉称在A公司网上店铺购买了三盒“官网专柜正品**牌骨疼贴”,贴敷膏药过程中感到气味难闻,且使用后导致瘙痒等过敏症状,怀疑膏药为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该网店退款,但商家始终未答复。黄某诉至龙岗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店铺向原告退还购物款53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商品包装上印有“**牌骨疼贴”标识,标有“豫健准字[2015]第X号”字样,生产企业标明为“B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意事项载明“本商品为保健用品,不代替药品和医疗器械治疗”。A公司网店商品页面显示其包装正面带有“**牌”商标,商标下方标注“企业店铺,平台认证,官方授权,正品保障,假一赔三”。又查明,B公司注册商标中并未包含案涉商品,案涉商品上的“**牌”图片与案外人C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牌”近似,但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获得C公司授权销售案涉商品。
法院认为,案涉商品名称中带有明显的“**牌”标识,属于假冒商品。A公司网店违反法律规定,应退还购物款。本案所涉商品包装已标明商品系保健品,原告黄某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商家以药品的名义出售案涉商品,不在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范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告A公司欺诈消费者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A公司应向黄某支付相应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