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一经公布,社会反应积极,市民们也纷纷留言咨询。下面就请资深民政干部老陆,为大家解读一下。
陆老师,我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是对原来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修订,为什么要修订?新旧两个“办法”有什么显著的变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多次作出工作部署。原《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施行于2000年4月,定义了非法民间组织的概念和类型,确定了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权归属,规范了基本的取缔流程,构建起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制度框架,为开展打击整治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但近年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强化打击整治的法制保障提出了新要求,原《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需要,亟需出台新的规定。
新《办法》与原《暂行办法》之间最显著的变化,首先是调整了规章的名称,由原来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这是因为“民间组织”已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将“非法民间组织”变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上更为准确。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就会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
此次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表述得很清晰,该《办法》明确,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就是非法社会组织:一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二是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三是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不过,该《办法》也特别强调,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的范围。
这样的界定十分清晰明了。我想问,发现了非法社会组织,该由谁来查处呢?
这次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厘清了责任分工,明确:对于非法社会组织,应由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同时,该《办法》也列有相关“提级管辖”的规定,明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办法》还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陆老师,我注意到《办法》明确的处置非法社会组织的方式中还有“不予取缔”的情形?这是什么意思呢?
啊,您对《办法》的学习很认真细致。的确是这样,原《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处置方式仅有“取缔”一种,但在执法实践中,各地依据相关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的不同,创新发展了“劝散”等执法方式。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在保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此次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对“不予取缔”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这就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了实施空间。当然,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时,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看来新修订的《办法》既有执法力度,也体现了执法温度。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办法》在这方面还有什么大招吗?
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执法协作。2021年,民政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党员干部、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提出要求。与《通知》相衔接,本次新修订的《办法》也规定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将为民政部门与纪检、组织、公安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作、提升合力提供支撑。
感谢陆老师,听你一番答疑解惑,我们老百姓对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这些事就更清楚明了了。
其实,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其中也包括我们公民个人。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欢迎大家一起努力,为打击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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