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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63万保乳治疗乳腺癌,最后全切谁之过

近日,青岛市民郭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2021年被确诊患有乳腺癌,经网络广告引导前往济南复大肿瘤医院寻求粒子介入治疗,期望在保留乳房的同时对抗病魔。在长达2年8个月的治疗期中,她先后19次前往该医院就诊,累计花费 63万元,不但没有保乳成功,还耽误了另一种湿疹样癌的治疗,最终导致乳房全部切除。此外郭女士还反映医院存在多收病房费用及实施不必要治疗等问题。

花了63万,乳房也没保住

患者认为医院无视病患,潦草治疗

郭女士称,2021年11月份她在青岛某医院确诊乳腺癌,2021年12月21日经网络广告引导,住进济南复大肿瘤医院寻求粒子介入治疗。在2年8个月的治疗期中,她先后19次前往该医院就诊。她说,自从患病后,乳头便出现破皮缺损症状,然而在这19次诊疗过程中,尽管每次主治医生赵主任查房或治疗时,自己都着重提及这一问题,但该医生始终未对其乳头症状予以足够重视,也未开展进一步的医疗检查与针对性处理,治疗重点仅局限于乳房内肿瘤。

直至2024年6月,郭女士转至青岛另一家大型公立医院就诊时,其乳头症状已严重恶化,从6月底至7月初,病变蔓延至乳晕部位,出现破皮、缺水甚至化脓溃烂现象。经专家诊断,高度怀疑为湿疹样癌,并于11月份通过病理检查最终确诊。

而令郭女士匪夷所思的是,当她就此向济南复大肿瘤医院询问时,发现主治医生竟对湿疹样癌这一病症概念全然不知。

郭女士认为正是济南复大肿瘤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片面关注乳房内肿瘤,忽视乳头症状,才导致自己延误了湿疹样癌的诊断和治疗,身体状况急剧恶化。在郭女士提供的不同时间段的入院检查和出院记录里,检查过程中每次都提到乳头出现破皮缺损症状。比如,2023年4月25日的检查当中明确反馈左侧乳头皮肤瘙痒的症状并破溃症状逐渐加重,检查结果未曾体现相应诊断结论;2024年8月20日,患者第19次出院记录依旧显示左侧乳头以及乳晕皮肤破溃,并无明确诊断结果,让其出院。

2024 年 12 月 3 日,郭女士前往青岛妇女儿童医院接受了乳房全清手术。但术后当她再次联系济南复大肿瘤医院时,却发现电话无人接听,沟通陷入僵局。

济南复大肿瘤医院:

湿疹样癌不易发现,医生业务能力不到位

记者第一时间采访济南复大肿瘤医院进行核实,多次拨打郭女士的主治医生赵主任的电话,均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又电话联系了该院周院长,周院长表示这属于医疗纠纷,患者有问题可以去起诉,后以不了解情况为由让记者联系医院办公室。

该院办公室王主任在电话里回复记者称,郭女士最初入院是带着检查结果来的,因此医院就按照乳腺内肿瘤治疗。当问及为何在2年8个月的时间里,主治医生没有诊断出湿疹样癌并给予针对性治疗时,王主任表示医院医生的业务能力不到位,但不能当作医疗纠纷的评判标准,建议郭女士起诉,其他具体情况她也不了解。

另外,郭女士还反映医院存在多收病房费用及实施不必要治疗的问题。

2025年3月5日,记者前往济南复大肿瘤医院实地采访核实,该院项姓副院长表示,医院内部审查主治医生赵主任的治疗工作没有问题,多收病房费核实后可以退款。主治医生赵主任也现场做了解释,她说郭女士三年内肿瘤没有增长,说明治疗效果是非常好的。针对郭女士在该院治疗的2年8个月的时间里,是否对其进行全面病理检查,确诊湿疹样癌并进行治疗这一问题,赵主任明确表示没有做过相关检查,只是按照郭女士2021年入院前根据青岛某院出具的检查结论进行的医治。

另外,项姓副院长还表示,郭女士的湿疹样癌和乳房内肿瘤位置距离太近,并不是左右乳房的新增癌症,医院没有发现也很正常,还称2021年郭女士第一次来医院时就建议对方全部切掉,并提供了此前郭女士拒绝手术的医患沟通记录。

对此,郭女士解释,未曾有医生建议自己在复大肿瘤做过切除,并称因该院不擅长外科手术,一直引导自己做介入所以才入院治疗。而且每次治疗医生都对自己说效果挺好,院方从未告知病情很严重,也并未对新发癌症进行针对性治疗,才导致自己乳房不保,严重损害自身对病症发展的知情权。

采访最后,院方建议郭女士走法律程序解决。

(以上为2023年4月25日诊断记录,明确提出左侧乳头有皮肤瘙痒破溃加重)

(以上是2024年8月20日,患者第19次出院记录依旧显示左侧乳头以及乳晕皮肤破溃)

律师说法:

医务人员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

相应的诊疗义务

针对此事,3月12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 “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说。

“医院若在明知患者乳头存在异常症状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的检查措施以明确病因,那么就存在诊断延误的过错。”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美表示。她还认为,医院如果仅按照乳腺内肿瘤进行治疗,未对湿疹样癌进行针对性治疗,可能构成治疗不全面的过错。

两位律师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郭女士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美律师建议,郭女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也可尝试与医院协商,提出合理赔偿要求。若协商失败,还可向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郭女士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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