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马琳玮 单宁
在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犹如一颗毒瘤,其涉案金额总数之巨大、波及范围之广泛、社会危害之深远,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而行刑反向衔接制度作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关键纽带,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非法集资行为全链条治理的效能。当前,在非法集资行刑反向衔接的实践中,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衔接存在断层、部门之间协作存在壁垒、证据转化面临困境等,这些问题犹如一道道障碍,阻碍了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高效推进。
从制度基础与运行现状来看,非法集资有其法定要件与特征,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三个要件。在实践中,非法集资行为往往披着虚假项目或合法外衣的伪装,频繁出现在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兴业态领域。行刑反向衔接的内涵在于,检察机关对于决定不起诉但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通过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以此防止出现“不刑不罚”的漏洞,确保法律责任的全面覆盖。目前,这一机制在运行中已取得一定成效,各地检察机关形成了“不起诉决定+检察意见+跟踪回访”的标准化流程,部分地区还创新出“三同步”机制,有效缩短了案件流转周期。同时,跨部门协作逐渐加强,部分省份建立起省级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典型案例彰显出跨区域协作效率的显著提升。在证据转化方面,借助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证据,实现了刑事证据向行政处罚依据的高效转化。追赃挽损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行刑反向衔接追缴涉案资金成效显著,部分地区构建起“资金穿透式监管”模式,为预防潜在损失筑起防线。
然而,深化非法集资行刑反向衔接的过程中,困境依然凸显。法律衔接断层问题突出,刑事与行政法律在“非法性”“社会性”等要件的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案件移送后行政机关拒绝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虚拟货币属性的不明晰,引发了法律适用的争议。此外,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模糊,给案件定性带来了困扰。部门协作壁垒同样不容忽视,在跨区域案件中,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缺乏常态化协作机制,致使管辖权争议、信息传递滞后等问题频发,案件处理效率大打折扣。不仅如此,检察机关内部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部门在意见分歧时,缺乏明确的解决机制,信息沟通不畅、职责分工模糊,影响了衔接效率。证据转化困境也是一大难题,新型证据如区块链证据的转化标准不明,部分证据因程序合法性争议被排除,导致证据链条断裂,阻碍了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处罚标准失衡现象也较为常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力度失衡,部分案件出现“罚金倒挂”现象,同案不同判问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追赃挽损工作仍面临困境,跨区域案件因执法标准不一、资产转移隐蔽,追赃挽损率依然较低,部分涉案资产在侦查过程中被转移,给受害者挽回损失带来极大困难。
针对这些困境,优化路径显得尤为关键。首先,要构建统一法律体系与标准,制定非法集资行刑衔接法律适用指引,明确“非法性”“社会性”等关键要件的认定标准,将虚拟货币等新型标的纳入规制范畴。同时,统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标准,确立“三阶递进”处罚原则:基础违法处1倍违法所得罚款,叠加刑事要素处2倍,特殊恶劣情节处3倍。其次,要深化全流程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常态化协作机制,推广“三端联动”模式,前端由行政机关提前介入,中端采取“检察官+金融专员”联合办案,后端完善执行监督。在此基础上,开发全国统一的“行刑智能衔接平台”,集成案件流转、证据共享、风险预警等功能,借助科技手段提升衔接效率。在证据转化与审查方面,创新构建“双轨制”证据体系,刑事证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行政证据建立“可逆转化”通道。同时,推广“区块链+证据保全”技术,建立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确保证据全生命周期可追溯,为案件办理提供坚实证据支持。构建科学处罚与衡平机制也是优化路径之一,建立“双罚联动”机制,对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实行总额控制,优先保障受害人权益。开发“资金流向三维图谱”,整合银行、支付机构等数据源,研发智能追赃算法模型,提升追赃挽损效能。此外,强化数字赋能与能力建设,利用大数据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开发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办案人员提供精准的法律适用建议。构建“行刑衔接人才库”,实施“双导师”培养计划,培养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等多领域的复合型办案人才,为行刑衔接工作储备专业力量。最后,完善社会协同治理,建立“吹哨人”奖励制度,重奖举报重大线索者,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推行“行业合规认证”,激励企业自觉遵守法规、合规经营。组建“反非法集资公益诉讼联盟”,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三重保护体系,全方位守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作为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一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制度创新与数字赋能的深度融合,有望破解法律衔接、部门协作、证据转化等难题。本文提出的优化路径,致力于构建非法集资案件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提升案件处理质效,为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筑牢坚实的制度防线。
(马琳玮系宁夏银川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四级调研员、风险防控科科长;单宁系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