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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真想替VC搞定募资啊

(来源:东四十条资本)

对不起,我司选题已经跟不上深圳速度了。

继上周刚宣布筹设不少于500亿元的国资基金之后,深圳本周又出重拳。3月11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四部门印发《深圳市促进风投创投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6)》(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一共推出19条政策措施,涉及创投的募、投、退等多个方面。

本次《行动方案》提出了诸多颇具创新性的举措。比如为了引导风投创投大胆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提出“分类研究降低子基金返投认定和要求,对于种子和天使等初早期基金,探索取消返投时序进度、资金规模等要求”。

在投中信息研究咨询事业部总经理Sissi看来,降低返投认定、取消返投时序进度,正是顺应了此前国办1号文的倡议,“若能得到不带附加条款的推行,则能够有效降低因为过度强调招引造成的无序竞争、资源浪费,更好的平衡政策目标与资本效率。”

此外,为了拓宽市场化资金的来源,文件还提出 “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富余资金有序进入风投创投领域”。

“股份合作公司是深圳特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由原农村集体改制而来,管理集体资产,股东多为原村民,股份封闭,收入稳定但投资渠道有限,常见于深圳的‘城中村’改造过程。深圳政府鼓励这部分资金通过参股风投创投基金,将闲置资金导入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既能盘活存量资本,又助力深圳产业升级。”Sissi分析称。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创新不止于纸面,深圳还为此次行动定下了量化目标:到2026年底,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双万”格局——万亿级“20+8”产业基金群、经备案的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基金数量突破1万家(只)。

从3月2日一口气出台四份文件,到提出设立500亿元国资基金,再到如今直接设下“军令状”, 深圳在不到半个月时间里打出了一套政策组合拳。南方某引导基金负责人不禁向投中网感叹:“深圳无论是政策创新还是办事效率上,都很‘疯狂’。有着‘要么不干,要么就往死里干’的冲劲。”

下面话不多说,直接进入正题看看这份《行动方案》中还有哪些亮点。

关于募资: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推进AMC、险资等入场

大家都知道,当下一级市场的主要痛点之一就是募资。CVSource投中数据显示,2025年2月,中国VC/PE市场新成立基金数量共计306支,较上月减少168支,环比降幅35%,和去年同期相比减少69支,同比降幅18%。VC/PE的募资动能持续趋弱。

本次《行动方案》中涉及到“募资”的内容占据了相当篇幅,也算是给当前比较“清冷”的市场添了一把火。在“引导风投创投大胆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章节,文件提出支持多元化天使投资、早期投资主体集聚发展。具体措施包括“组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跨境双币早期母基金和系列专业子基金”、“组建光明科学城母基金”、“推动设立概念验证基金、中试基金”等。

现在主流的募资方向,毋庸置疑是政府基金,但是申请政府资金通常有个前置条件:政府会要求你先募集到一定比例的市场化资金,才能申请申报。不少募资从业者告诉我,政府引导基金其实募起来不难,真正难的是吸引不到市场化LP。

对此,《行动方案》中提出要“多渠道培育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比如“积极推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创业投资”。“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支持香港私募股权基金(LPF)直接申请在前海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等。

除了拓展外部募资渠道,《行动方案》还鼓励风投机构增强自我“造血”能力。具体而言,“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上市”、“鼓励各区通过增信、贴息等方式,支持投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发行5—10年中长期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科创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关于退出:畅通上市渠道,引导创投参与并购重组、S交易

说到底,募资难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退出,老股东无法退出,导致没有现金流投入到新基金。关于退出问题,《行动方案》则从IPO、并购重组、S交易等主流渠道切入,提出了多项措施。

比如,“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渠道,将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纳入后备上市企业库……支持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渠道,对符合挂牌条件的被投企业进行规范培育。”

此外,大力发展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在深交所试点发行优先股作为并购支付工具”、“通过锁定期‘反向挂钩’等安排,鼓励引导风投创投积极参与并购重组”、“探索与产业龙头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等。

S交易也在文件中被提及,提出了“创新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鼓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集聚发展,对S基金落地运营给予配套政策支持”等内容。

推动银行参与股权投资,落实企业及个人合伙人税收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本次的政策中很多部分都强调了银行的参与。

比如S基金部分提到了“推动银行理财...加大对S基金的投资布局”;并购部分提到了鼓励银行通过并购贷款形式支持兼并重组;此外,在“优化提升风投创投发展环境”章节中还提到了利用“深圳商行+香港投行”模式,为企业提供股债结合的融资服务,同时通过贷款+直投等方式加大对早期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此,Sissi分析称:“资管新规出台之后,银行对于创投领域的出资受限是融资难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何让银行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是行业一直在探索的问题。深圳本次出台的政策充分考虑了银行资金的基本属性,鼓励支持银行参与的如S基金、债权、贷款,都是现金流相对稳定、风险可控的资产或业务类型,同时结合香港投行的股权投资、银行子公司的外部直投为企业提供多层次的资本支持,在充分尊重资金属性的前提下,释放银行资金、支持创投发展。”

除了上述条例外,《行动方案》还提到了备受关注的税收政策问题。文件提出“积极争取在深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可按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可按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至202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和证监会曾联合发文,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年,雄安新区也加入了试点行列。深圳是第四个争取试点“三年减半、五年全免”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

根据投中研究院2024年末的调研,公司制基金由于其本身具有期限、法律权利、人员监督等优势,正在逐渐成为引导基金考虑选择基金架构,但相比于合伙制创投来说,公司制创投一直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本条的推行将税收优惠政策与投资期限绑定,有利于引导个人投资人参与长期创业投资。

以下为《行动方案》原文:

深圳市促进风投创投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6)

为落实《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风投创投高质量发展,壮大耐心资本,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以培育引导耐心资本、大胆资本服务我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为主线,以制度创新和市场实践全面引领风投创投深化改革、创新开放,助力我市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到2026年底,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双万”格局——万亿级“20+8”产业基金群、经备案的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基金数量突破1万家(只),风投创投基金以IPO(首次公开募股)等形式退出的规模位居全国前列,“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基金规模以年均15%增长,持续投入“20+8”产业集群,加快建成香蜜湖、深圳湾、前海湾、光明科学城等风投创投集聚区,提供不少于500万平方米产业空间载体和配套设施,风投创投生态氛围及营商环境国内领先,成为立足深圳、服务全国、联通港澳和全球的创新资本集聚地和耐心资本、大胆资本发展高地。

二、引导风投创投大胆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一)优化提升我市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加快壮大我市“20+8”产业集群基金体系,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升我市政府引导基金使用效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大胆有为,着力当好发展实体经济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鼓励国内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我市“20+8”产业集群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遴选,引导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产业资本等主体参与我市“20+8”产业集群子基金;试行财政专项资金“补投联动”,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分类研究降低子基金返投认定和要求,对于种子和天使等初早期基金,探索取消返投时序进度、资金规模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基金绩效考核与容错免责机制,研究制定差异化考核监督制度,区分基金属性,提升投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我市股份合作公司富余资金有序进入我市风投创投领域。

  (二)支持多元化天使投资、早期投资主体在我市集聚发展。进一步发挥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作用,依托深圳天使荟等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分层孵化体系,引导赋能发展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依托深港澳天使投资人联盟、深圳市天使投资协会等支持天使投资个人在我市发展,依法依规开展天使投资个人备案,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组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跨境双币早期母基金和系列专业子基金,投资粤港澳大湾区科创企业;组建光明科学城母基金,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支撑;支持我市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参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推动设立概念验证基金、中试基金等,支持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打造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

  (三)支持产业链主企业、上市公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推动我市产业链主企业、大型科技企业和上市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参与上下游协同创新;探索设立面向CVC机构的专业化母基金,联合产业龙头、上市公司等共同出资设立一批“链主”基金,推动重点产业“补链强链延链”。支持市区国有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条件,通过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上述企业、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并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培育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

  (四)积极推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创业投资。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我市开展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推动区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基金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设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在深圳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在我市设立千亿级基金群,主要投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

  (五)发挥前海、河套政策优势汇聚国际风投创投机构。围绕我市“20+8”产业集群,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中东主权财富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家族办公室等通过外商直接投资(FDI)等形式投资我市企业。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拓宽试点投资范围,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支持香港私募股权基金(LPF)直接申请在前海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在河套共同设立创投基金,充分发挥人民币投贷基金作用,支持河套打造面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创投基金集聚地。风投创投从业的香港居民依法依规享受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免征政策,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依法依规享受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政策。

  (六)做好全国社保基金、国家级基金在深投资服务。加强对全国社保基金大湾区科技创新专项基金配套服务,支持专项基金拓展投资领域、创新投资模式,发挥长期资金活跃资本市场的作用,推动全国社保基金加大对我市优质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科技项目和重大平台的投资布局。积极对接主动服务国家级基金,争取国家级基金和管理机构落地深圳,做好在深国家级基金各项配套保障。根据国家相关部署安排,研究推进企业年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投资我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七)鼓励优质风投创投机构通过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上市。鼓励各区通过增信、贴息等方式,支持投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发行5—10年中长期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科创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四、多元化拓宽风投创投退出渠道

  (八)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渠道。将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纳入后备上市企业库,用好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畅通外币基金退出渠道,加快实施“星耀鹏城行动”计划,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上市培育品牌工程。支持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渠道,对符合挂牌条件的被投企业进行规范培育。

  (九)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和融资工具。引导上市公司、“20+8”产业链主企业在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股份、可转债、现金等各类支付工具,分期支付交易对价、分期配套融资,围绕“20+8”产业链关键环节进行并购重组,包括开展基于转型升级等目标的跨行业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未盈利资产收购等。支持上市公司在深交所试点发行优先股作为并购支付工具。通过锁定期“反向挂钩”等安排,鼓励引导风投创投积极参与并购重组。探索与我市产业龙头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鼓励国资国企等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探索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鼓励我市银行通过并购贷形式对上述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予以支持。

  (十)创新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争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落地,形成“企业梯度培育+股权融资对接+份额转让退出”的全周期全链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融资+交易”核心功能,引导国有基金份额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转让,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风投创投行业协同发展。鼓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在我市集聚发展,对S基金落地运营给予配套政策支持,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国资基金等加大对S基金的投资布局。鼓励S基金管理人、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入深圳S基金联盟,开展S基金运作模式创新,做大份额转让型交易,拓展接续型、重组型等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行业标准。

  (十一)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支持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配,提高基金的退出效率,鼓励基金更好发挥对实体经济支持作用。

五、优化提升风投创投发展环境

  (十二)加强风投创投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同联动。推动我市大中型银行机构与香港风投创投机构联动,通过“深圳商行+香港投行”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加强同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综合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项目推优链条与信息共享机制。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我市“20+8”产业集群布局,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深交所科交中心、市科技创新种子项目库等平台,征集全市优质科研成果项目、种子项目、潜在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产业链主企业,完善创业投资备投项目推优工作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以适当方式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风投创投机构开放共享,帮助金融机构更好为科技企业和项目精准画像。

  (十四)举办风投创投与创新项目对接活动。鼓励各集聚区会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财务、法律、风控、技术等专业培训服务,定期组织举办“深圳创投日”等风投创投行业交流活动,建立联通风投创投机构与科技创新项目、金融机构等资源的对接机制,推动产投联动、集聚发展,构建风投创投行业发展良好生态。

  (十五)落实企业及个人合伙人税收政策。对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在深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可按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可按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加大对创业投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备案部门与税收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充分依托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培训辅导,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及年检工作,及时将企业备案年检和登记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参考。

  (十六)汇聚风投创投行业境内外人才。支持风投创投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加强风投创投专业人才培养,探索建设博士后科研平台、培训实习基地等,鼓励深圳高等院校开展风投创投专业培训,将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高管、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深圳市金融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风投创投机构人才出台专项支持政策。

六、便利化私募基金联合会商服务

  (十七)完善属地私募基金联合会商服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前海管理局、深圳证监局、各区建立私募基金会商工作小组,统一受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私募基金会商申请。用好深圳市私募投资综合化信息服务平台,新设立(迁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私募基金可通过平台上传申请材料,相关流程可随时随地线上查询办理。对符合要求的会商申请,应在申报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新设立(迁入)基金应在申报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十八)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功能作用。行业自律组织协助主管部门建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私募基金新设立(迁入)的服务窗口,公布办理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等准备事项开展对接辅导。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和诉求、促进行业发展和推动行业合规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S基金、不动产、托管、跨境股权投资等行业专业委员会支持力度,鼓励对投早投小、份额转让、长期资金、市场化母基金等领域开展专项研究,进一步推动行业发展。

  (十九)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持续深入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允许契约型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企业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风投创投机构运用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在以基金管理机构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时,注明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名称。

七、其他说明事项

  (二十)本行动方案自2025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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