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关联股东承诺期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要对履约状况信息作充分披露。请问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影响投资者决策造成投资损失?
董秘回答(安道麦ASZ000553):
您好!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在过往年度报告和于2024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公告》(公告号:2024-55)及于2025年1月2日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了有关承诺人所作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以及承诺方履行承诺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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