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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既不越界也不失位

  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因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等情形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申请检察监督后,检察机关如何做到既守住检察权的边界,不干预行政执法行为,又促进同类问题得以纠正,从而化解行政争议?

  对于此类案件,首先应审查是否属于可以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应严守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要求,在尊重行政执法权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既确保检察监督不越界不失位,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如此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本案属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范畴,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确实存在过罚不当的情形,且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提出了异议,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受理,以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应注重从个案问题出发,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各自的职能作用,推动对同类行政争议的高质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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