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资讯 纵观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追踪 »

新疆一地发布禁火令!

沙湾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禁火期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为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本市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及草原火灾的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严禁铲烧草皮灰、上坟烧纸、野炊、吸烟、野外明火取暖、举办篝火活动等;

(四)严禁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秸秆、田基草、杂草、果园草、计划烧除、爆破、焚烧沥青、油毡、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禁火区;

(六)严禁在森林及距林缘1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

(七)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处理;造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0993-6021101(天东局沙湾分局办公室)

0993-6054458(沙湾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0993-6054019(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沙湾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纵观资讯 » 新疆一地发布禁火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