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禁火期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为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本市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及草原火灾的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严禁铲烧草皮灰、上坟烧纸、野炊、吸烟、野外明火取暖、举办篝火活动等;
(四)严禁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秸秆、田基草、杂草、果园草、计划烧除、爆破、焚烧沥青、油毡、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禁火区;
(六)严禁在森林及距林缘1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
(七)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处理;造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0993-6021101(天东局沙湾分局办公室)
0993-6054458(沙湾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0993-6054019(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沙湾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