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主管部门清理带有年龄歧视的政策性文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争取在三年到五年内树立反就业年龄歧视的社会氛围
文|丁艳
编辑|杨芮 袁满
在当前中国就业市场上,35岁限制入职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后,年龄歧视更对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带来直接损害。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带来一份《关于坚决纠正就业领域年龄歧视的建议》提案。他表示,从各种招聘信息来看,35岁限制入职现象成为影响青年人、特别是高学历年轻人就业的严重障碍,有的单位还设置了32岁、30岁、27岁等根据学历分段限制的条件,年龄成了一个可以任由用人单位随意设限的指标。
郑功成举例,如在高校招聘教师中,对博士毕业生设定35岁以内的限制性条件几乎充斥着各个高校与研究机构,这不仅严重违背公平就业的政策取向,更迫使青年人不得不连贯升学,也使一批优秀的青年学子无法找到称心工作,进而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加剧就业结构性矛盾。因此,其表示,35岁限制入职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由主管部门进行有效干预。
“在人均受教育年限持续延长、人均预期寿命持续延长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大背景下,就业领域中年龄歧视现象及其不良效应日益显性化,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不满。”郑功成表示,中国就业领域的监管不能再延续过去对就业歧视不闻不问的路径,而是迫切需要顺应人民的呼声,尽快遏制就业年龄歧视现象持续恶化的势头,并设定纠正这类严重损害高质量就业的时间表与路线图。
对此,郑功成建议,首先,主管部门清理原有的带有年龄歧视的政策性文件,制定坚决纠正就业年龄歧视的专项行动方案,争取用三年到五年时间能够切实树立反就业年龄歧视的社会氛围,创造不因年龄影响平等就业、公平就业的政策环境。
其次,国家应当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特别是年龄歧视中起带头作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在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实施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更应当在反就业年龄歧视方面起带头作用。
第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就业年龄歧视的申诉途径,接受在就业中受到年龄歧视的劳动者的申诉,并有相应的处理机制。同时,建立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以此发出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的明确信号。
第四,督促各用人单位自查招聘公告及其随意设置年龄等限制性条件,无正当理由的设限应当及时自行纠正,对不纠正者应当在相关政策上加以惩戒。
第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将反就业歧视纳入其中,并对就业歧视现象给予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制。
郑功成认为,平等就业是建设一个公正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前提条件。如果允许当前就业市场上的年龄歧视现象持续,积极就业政策就会大打折扣,高质量就业更难实现。同时,还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诸如部分年轻人不满或者选择躺平,这对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显然极其不利。
(作者为《财经》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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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 | 张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