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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市监罚〔2025〕2号

(天)市监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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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06日

  •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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