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国务院2021年10月31日发布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鼓励“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以来,上海、杭州、北京、重庆、广州、深圳、江西、山西、内蒙古、河南、苏州、武汉、佛山、河北等地,纷纷出台有关“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文件或者在实践中先试先行。
1、上海市浦东新区-减少推荐人限制,平衡各方利益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文中指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管理人人选,如被提名人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管理人。
2、北京市-更适用于大案及关联破产案件
2022年04月22日,北京破产法庭发布《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以一家或者多家债权人的名义,在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向本院推荐一家中介机构或者两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3、广州市、深圳市-先试先行,合理调整各方利益
广州市和深圳市虽然尚未出具具体的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规定,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已经规定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破产案件管理人。深圳市虽亦未出台推荐破产管理人规定,但在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公开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人选。
4、浙江省杭州市-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推荐,兼顾双方权益
2022年03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细则》,将企业破产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并规定重大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应当通过邀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小额破产案件,应当通过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同时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案件和预重整案件,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
5、重庆市-适用条件限定较多,实践可操作性较难
2022年05月0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指出主要债权人可以推荐重庆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成员单独或者联合担任管理人,《办法》对适用案件类型、推荐程序、被推荐人要求、推荐材料等多方面给予了详细规定,但对债权人实际操作而言,相对难度较大。
6、江西省-自主性大,兼顾债权人债务人二者权益
2021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提及,在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前,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选择我省在册管理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受理法院可以指定被选择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另江西高院在2022年6月15日出台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中十三条亦明确规定,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的我省破产管理人名册在册中介机构,人民法院可直接指定其为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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